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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商丘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详情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1-19 【字号:

最近有不少商丘市民咨询:2015年商丘市社保政策是不是调整了?随着生活节奏加快,生活水平提高,很多市民对社会保险是认可的。社保与每一位市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更好的方便商丘市民了解2015年最新社保政策情况,社保小编整理了具体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养老保险开展六项改革

为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开展六方面改革。

一、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加强个人缴费与待遇水平之间的联系,做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鼓励参保缴费。随着退休人员预期余命的延长,合理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改进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研究完善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

二、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统筹考虑制度设计、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相关问题,积极稳妥推进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增强调剂基金余缺的能力。

三、丰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来源渠道。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投资运营。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实行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在职职工视同缴费部分,出现资金缺口,如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方式解决,实际是将这部分负债转移给下一代人,将会出现代际间不公平。

经过长期发展积累形成的国有资本权益是全民共享的财富,将部分国有资本(股权)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解决养老金历史负债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四、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综合考虑我国人口结构、就业结构变化趋势和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要求,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适时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年龄。

五、加快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完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扩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推动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增长机制。以职工和居民收入为基础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综合考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主要因素的正常调整机制。

医疗保险开展五项改革

在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方面,主要开展五项工作。

一、健全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建立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水平与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挂钩的科学调整机制。合理强化医保个人缴费责任,增强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社会保险属性。研究实行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坚持适度保障原则,建立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报销比例调整机制。

二、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群,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作用,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三、发挥医保控费作用。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大力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等复合付费方式。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改进个人账户,采取门诊统筹报销模式,对费用较高的慢病和门诊大病给予更好保障,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四、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理顺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体制,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步伐。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降低运行成本。

五、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积极鼓励发展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个人投保的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落实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此外,要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政策衔接,专项救助不再锁定低保对象,减少福利捆绑,针对救助对象医疗、住房、就业、教育等方面的特殊情况提供差别化救助。

失业保险金标准

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120元/月、1000元/月、880元/月。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