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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社会保险的这些政策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2-28 【字号: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海口市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1、以单位身份参保人员:单位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的8%,个人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最高限额
  1、在职的起付标准为80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当年再次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待遇时,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2、目前我省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但因患重大疾病,如急性白血病(骨髓移植)、肝移植、肾移植发生的医疗费,在移植手术费当年,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50万元。
  3、年费用累计以出院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比例
  1、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90% ;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8%;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
  2、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海南省按月领到养老金的,②在职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③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男满30年,女满25年。(缴费年限未达到的,每减少一年,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应降低3%)。
  

四、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统筹支付条件
  1、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条例》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够的,也可按《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
  3、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后,按照规定缴费次月后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前享受统筹基金待遇,退休后享受个人帐户待遇和统筹基金待遇。
  

六、个人帐户计入方式
  1、以单位身份参保的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划入+统筹基金按不同年龄段划入金额(我省目前30岁以下6元、40岁以下9元,50岁以下14元,60岁以下20元)。
  2、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每月计入金额为:70岁以下60元,70周岁以上72元,累计缴费年不足的,每少一年相应减少3%。
  

 

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