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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南州调整医疗、养老及失业保险政策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1-03 【字号:

获悉,黔南州社保局关于调整社保政策已经实施,主要是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作出了新调整。但要是真正问起市民关于社保新政的内容有哪些,相信绝大多数市民还是回答不上来,甚至还有不知道的。不过别担心,随便吧社保小编收集了详细情况,供大家参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1、起付线(门槛费)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需住院治疗或特殊病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全年设置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含治疗未终结需跨年度继续治疗的)。起付标准按该参保人员应付的最高起付标准计算,实行补差结算。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参保职工(在职)住院或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50元; 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经批准转院就医的,省内转院为500元,省外转院为800元;患特殊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参保职工,门诊特殊病起付线标准为200元。参保退休人员按参保职工起付标准的50%执行。

2、医疗费进入统筹后的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扣除其他应由本人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2%;在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94%。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支付9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参保人员就医费用项目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本人自费。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药品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乙类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个人须先自付10%、参保退休人员个人须先自付5%后,统筹基金再按规定比例支付。

3、高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高额医疗保险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参加高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年保费为96元,参保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扣除其他应由本人自付的费用后由高额医疗保险支付95%。高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4、公务员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州级统筹,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合理分担医疗费用,补助水平与我州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医疗补助的实施范围:医疗补助的实施范围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医疗费补助比例:①补助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自付部分,补助标准为:每年度自付费用超过800元以上的费用, 40岁以下的职工,按60%补助;40周岁以上的职工,按70%补助;退休人员按75%补助。②经社保局审核同意,并办理门诊特殊病手续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患相关疾病所需费用的自付部分,按50%补助。③医疗费进入高额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的个人自付部分,按80%补助。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应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聘用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规定

用人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每月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中含农民工、临时工工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和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主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 2%缴纳;

3、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

失业保险政策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规定补贴标准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据介绍,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通知明确,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要求申领补贴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补贴标准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当年8月底前,报参保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