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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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地址: 青岛市福州南路8号
  电话:0532-85712034、85713134、85715042
  网址:http://www.qdhrss.gov.cn

据悉,青岛市人社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的工伤发生率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将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相关问题进行调整。以下是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整理的详细调整内容! 查看详情>>

 市人社局近日下发通知,青岛市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行业分类按一类至八类不同基准费率进行缴费,下面是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青岛市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您。

最新青岛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调整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1号),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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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是指工业伤害,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遭受不良因素造成是伤害,工伤鉴定就是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那么青岛市民对工伤保险鉴定是否了解,现在就跟随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一起了解相关工伤保险鉴定的内容吧!

介绍青岛市工伤保险鉴定的标准

 

 

  青岛市工伤鉴定材料

  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5、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6、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原件两份(两个证人各一份),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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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青岛市工伤保险赔偿是怎么样的呢?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为您提供青岛市工伤保险赔偿的办事指南,供大家参考。

详细介绍青岛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青岛市工伤等级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备注: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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