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有利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随着江西省的整体发展,工伤保险体系也不断完善,依据我省实际,现在对我省本级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
据悉,经江西省政府同意,调整了省本级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并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各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新的基准费率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在今年12月底前将10月-12月的费率按照新的基准费率标准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温馨提示: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
1.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4.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