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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5-30 【字号:

从鹤岗市人社局了解,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鹤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

 

鹤岗市工伤认定权力行使依据

(一)《关于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08]86号)规定: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册及存在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二)《黑龙江省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8]22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市直机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鹤岗市工伤认定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

认定条件

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册及存在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

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鹤岗市工伤认定条件和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在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鹤岗市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到事故伤害的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认定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证明;

7、用人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8、单位法人代码证。

 

鹤岗市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鹤岗市工伤认定程序

1、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承办人A与承办人B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承办人A和承办人B对事故伤害调查核实后,将审查记录和申请材料报科长,经科务会议讨论后,按照实际情况对工伤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