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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伤保险费率最新调整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婷日期:2016-02-25 【字号:

  龙岩市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56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62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龙岩市工伤保险费率最新调整


一、调整范围

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行业基准费率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56号)要求,全市所有参保单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各单位所属行业类别原则上参照现行业类别确定。对行业名称信息登记不全的,按照工商登记注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登记的业务范围确定所属行业。全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一类至八类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具体见附表)。

三、单位缴费费率的调整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按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一类至八类对应的基准费率执行,执行期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对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四、费率调整办法

(一)单位费率的确定

2018年起,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前两年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核定其后两年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工伤保险缴费金额)×100%)。

(二)费率浮动标准

根据闽人社文﹝2015﹞256号和闽人社文﹝2015﹞262号等文件要求,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龙岩市工伤单位缴费费率的调整


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8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2、用人单位在同一周期内,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从经办次月起费率向上浮动:

(1)死亡一人或重伤(1-4级)两人的,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上浮20%;

(2)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1-4级)两人以上的,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上浮50%。

五、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2、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当年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

3、今后,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我市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情况,可适时调整费率浮动办法,以确保我市工伤基金可持续运行。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工伤保险费率的核定工作,在需进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年度的1月10日前提出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具体意见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