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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费的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5-12-13 【字号:

2016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随便吧小编了解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6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三)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四)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五)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6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缴存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1. 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

2. 单位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

(三)缴存单位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4年、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2564元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保证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