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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个人医疗保险缴费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木兮_日期:2016-01-22 【字号:

随便吧社保小编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2014年度市区城镇职工医保个人续费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此次的缴费对象为市区(含清河、清浦、开发区)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每年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

 

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2400元,大病医疗救助96元,合计2496元。参保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上年缴费凭证到市区邮政银行等相关网点一次性缴清201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

据介绍,过去的缴费期间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由于缴费时间过短,常会让一些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错过缴费时间。现在,缴费时间延长至次年3月31日,既可有效缓解缴费扎堆情况,又方便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在春节期间回家时缴费。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结算在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00000元及其以下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100000元以上部分,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不再设置最高支付限额。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称,医保为先缴费后享受,只有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断缴费停保处理,停止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续保的,视同首次参保,6个月以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帐户基金;6个月后至一年之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一年至两年之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第三年开始享受同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应及时续缴医保费,以避免因延误缴费而影响享受正常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