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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颁发恩施州医疗保险政策条例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6-03-23 【字号:

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市民们以及没参加医疗保险的市民们,你们想要了解恩施州医疗保险的新政吗?本文随便吧医疗保险小编整理收集了关于恩施州医疗保险政策的最新条例,供广大市民参考和了解!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大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随住家属按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配套实施,城镇居民按以下两种档次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档次缴费标准为90元/年•人;第二档次缴费标准为160元/年•人。未成年人按20元/年•人的标准缴费。大额医疗保险按20元/年•人的标准缴费。

三、城镇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规定?

答:城镇居民应于每年9月至11月申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并由所在学校代收,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凭户口登记参保,其出生后至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四、哪些困难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激励制度的具体内容?

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男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年满60周岁,女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年满55周岁,个人不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城镇居民中断缴费后如何续保及享受待遇?

答:参保人员应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补足欠费及规定的滞纳金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同终止医疗保险关系。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报销限额重新计算,并设立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七、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居民选择第一档次筹资标准缴费的,在州内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50%。参保居民选择第二档次筹资标准缴费的,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5%、75%、6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惠民医院就诊,享受医疗及服务费用减免和药品平价销售优惠,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不低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0%。

八、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第一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每连续参保1年,报销比例提高4个百分点,至80%封顶。

九、参保居民住院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为6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参保居民住院费用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第一年报销限额为3万元,每连续参保1年,报销限额提高5000元,至7万元封顶。

十一、参保女性居民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婴儿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女性居民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婴儿患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随其母亲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参保居民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一)参保居民经批准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8个百分点。

(二)参保居民探亲、外出期间,因急诊在统筹区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州内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12个百分点。

十三、城镇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费用报销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患下列严重慢性疾病,经城镇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后,其门诊费用可按规定报销。严重慢性疾病病种、报销比例、年度报销限额见下表:

十四、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由参保人员先自付10%—3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其中:医技诊疗类项目中的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10%;临床诊疗类项目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中的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10%;综合医疗服务、医技诊疗、临床诊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的甲、乙类项目中,使用目录内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按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10%,使用目录内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按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30%。

十五、哪些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答:参保人员因下列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现行版)》丙类项目;

(二)未列入《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现行版)》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现行版)》的项目。

(三)其他医疗费用:

⒈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⒊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⒋在境外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