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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居民实施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5-12-24 【字号: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随便吧医疗保险小编获悉,钦州市社保局根据《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精神,将对钦州市医保政策作进一步的调整。详细调整内容请看下文:

 

第一条 根据《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在户籍登记地办理参保,以户为单位,持户口簿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登记,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人员都要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参保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提供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外地学校上学的,提供外地参保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学校上学已参保的,提供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参保手续的提供学校证明。

(四)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五)在外地务工的,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 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由学校(幼儿园)负责统一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

属农业户口在城镇就读的学生(儿童)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提供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城镇居民家庭办理参保,到户籍登记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家庭参保申请登记表》。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下列资料:

(一)参保人员户口簿(户主及本人)、身份证、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尚未办理身份证的,须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有关手续。

(二)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的参保人员需提供《钦州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及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近期凭证。

(四)低保对象中属于重度残疾的参保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五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参保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申报资料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保管。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对象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参保资料,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审核后汇总报送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逐一审查,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重新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审查合格的家庭和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打印《家庭参保缴费明细表》,参保城镇居民对《家庭参保缴费明细表》中基础信息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和银行缴费单,城镇居民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和银行缴费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缴费。

第八条 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一人以上应缴纳保险费的,以实际收费时间为所有家庭成员的参保时间;家庭所有成员均符合政府全额补助的条件,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以家庭成员申报登记时间为参保时间。

第九条 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办理参保,参保时需报送《学校(幼儿园)参保登记表》,《在校未成年学生参保缴费花名册》一式两份,低保对象和低保对象中属于重度残疾人、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证明材料各一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在校未成年学生参保缴费明细表》,由学校(幼儿园)对其信息认真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集中存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持参保学生(儿童)彩色照片一张,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证和IC卡,并负责发给每位参保学生(儿童)。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发放给参保地城镇居民。

第十一条 2008年参保城镇居民缴费时的年龄以缴费月份的实际年龄确定,2009年开始参保城镇居民缴费时的年龄以缴费所属年度1月1日零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第十二条 已参保城镇居民人员增减、迁移、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具体办理规定:

(一)办理人员增加。已参保家庭增加新参保人员,填写《家庭参保登记表》,提供户籍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人员减少。已参保家庭减少参保人员,填写《退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户籍迁出市外,提供户籍迁出证明及复印件;2、应征入伍,提供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3、被外地学校录取,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复印件;4、到外地务工,提供当地用工手续及复印件;5、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复印件;6、人员死亡,提供死亡证明及复印件;7、其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保城镇居民姓名、身份证号、人员类别(是否属低保对象或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及60周岁以上老年、低收入家庭人)等个人基础信息变更的,填写《个人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户主及户主相关信息、户籍所在地、户籍簿号等家庭登记信息变更的,填写《家庭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变更后的户籍簿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人员增减及类别变更手续应在缴纳下年度保险费之前办理。年度中间变更人员类别的,当年缴费金额不变。参保城镇居民己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缴费所属期内办理人员减少手续的,所缴费用不予退回。办理退保手续前必须结清医疗费用,一旦退保不再办理医疗费用的结算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本人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失手续,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的工本费,领取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因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遗失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