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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2016年度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木兮_日期:2016-01-29 【字号:

随便吧社保小编带市民们来了解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明确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享受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缴费到帐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缴费到帐后,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市内住院相关事项

(一)参保人可凭个人身份证证件或其它有效证件自由选择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任何一家定点医院住院或特殊病种就诊,可按本地住院的标准记帐结算,非特殊情况不得自行结账回社保部门报销。

(二)参保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定其证件与本人是否相符,并即时上社保结算平台查询该病人参保信息,确认其可享受医保待遇后,即时在系统上登记和核定,属外伤等特殊情况的,须核定其是否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如不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不得给予记帐。

(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机构应将该参保人每天17时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17时后的可于第二天上传),于当天的18时前上传到社保结算系统,超过规定时间未将明细上传的,本次住院的费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将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在门诊急诊留观24小时内在同一医院转住院的,其发生的急诊费用由医疗机构纳入住院费用中一并结算,社保部门不另行报销­(已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的不纳入结算)。

异地住院相关事项

(一)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异地上一级医院诊治的,须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开出《清远市医疗保险转院诊治申请表》,交单位经办人员或病人亲属在二个工作日内送参保地社保局登记备案;

(二)参保人自行要求到异地就医的,需先到参保地社保局医保科(股)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填写《清远市医疗保险异地住院申请表》,经医保科(股)审批盖章后,方能出外就医;如因病情紧急,先行出外就医的,也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委托单位或指定人员到医保科(股)补办异地就医申请手续;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办理了异地定居的退休参保人,因病在异地住院,须在入院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所住医院、科室、床位、所患疾病等电话报参保地社保局登记备案。

(四)参保人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可直接到参保所属社保局进行异地住院登记,并凭本人身份证和社保部门打印的“清远市医疗保险异地住院登记回执”(一式两份参保人、社保局各执一份)到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登记、发生的住院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参保人只须支付个人自付金额,报销额由社保部门与医疗机构结算;

(五)参保人到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发票、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异地住院申请表(或转院证明)批件、清远市内银行存折帐号(A4纸复印帐号与身份证正面)到参保所属地社保局报销医疗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门诊特定病种办理

参保人患慢性病,属《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10]43号)规定的特殊病种范围的,可凭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病历等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指定的特殊病种认定医院办理特殊病种认定,定点医院专家组根据《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细化指标》进行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参保人须提交小一寸彩色相片一张,由认定医院填写《清远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请表》,经医院特殊病种专家小组二名专家签名,并由医院医保办盖章后连同相关的检验、检查报告单等资料统一由医院经办人员送社保局医保科(股)审批,达到特殊病种条件的,医保科(股)于十个工作日内发给《特殊病种专用证》,达不到条件的退回给医院。

 

退休异地定居办理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退休后户口迁回老家或随直系亲属长期在异地居住,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异地定居手续:

(一)申请人需先到参保地社保局领取《清远市医疗保险异地定居申请表》,回定居地所属居委会加盖公章确认定居事实并说明与跟随居住人员的关系,随表提供小一寸彩色近照两张。

(二)户口迁入定居地的,只提供本人迁入定居地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如户口未迁入定居地的,需提供所跟随定居直系亲属的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结婚证(根据房产证的登记人而定是否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如在农村居住的无房产证的,需提供宅基地证明及本人及宅基地产权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冲卡或销卡

参保人死亡或转出统筹区外参保以及已办理退休异地定居手续的,可办理个人账户冲卡或销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报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一份、省内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复印件;

(二)退休异地定居人员冲卡,提供定居地本人医疗消费有效票据原件;

(三)转统筹区外参保的,提供书面申请及异地的参保证明;

(四)参保人死亡的,其家属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划入继承人账户的提供有效公证材料;

(五)出国(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

普通门诊相关手续

参加普通门诊的参保人,可在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指定门诊,并到参保地社保局或劳动事务所登记备案。普通门诊定点一经选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因参保人在本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流动或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原因,可到原备案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直记帐结算,到非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