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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施工单位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社保话题:基金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8-04 【字号:

随便吧社保网小编了解,为了进一步加强建安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小编整理了规范建筑施工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详细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如何规范施工单位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如何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征收主体

根据国家、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地税机关负责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费纳费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须按实际用工情况,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税务机关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属地征收。

对来本市施工异地施工用人单位,如已在参保地全员参保并且无临时雇工的,可凭缴费凭证、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经市地税机关核准后,不再征收该工程项目的社会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有临时雇工情形且施工用人单位不能如实提供工资情况的,地税机关对施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定率征收。对在参保地已缴纳的部分费款,由施工单位开具建筑结算发票时,出具已在原参保地缴纳保费的缴费凭证,经市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缴费凭证原件上加盖“本缴款书社保费已抵扣”的印章,可从应纳保费中予以扣除。

三、征收比例和险种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考虑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变动因素多、波动大的实际情况,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保率等情况测算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 2%。

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一律按照企业养老保险费统筹入库。

 

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详细内容

 

四、征缴期限规定

凡是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立项或建设的项目均应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的 2%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市地税机关进行保费清算。已在住房城乡建设局缴纳劳保统筹费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在开具发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对已缴纳但不足部分,由地税机关补缴征收。

停止原由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收的劳保统筹费业务,改由市地税局征收社会保险费。

五、工作要求

(一)建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工资总额作为缴费依据;实行定率征收的,按照建筑工程造价作为缴费依据。

(二)对采取定率征收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后,办理招标或工程承包发包手续前,按照建筑工程造价2%向市地税机关预缴社会保险费;建设单位凭市地税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向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企业在地税局开具发票前,经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市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预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抵扣,同时按照经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验核的实际工程总造价的2%进行社会保险费的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发放施工许可证和验收竣工等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开具发票的,在购领发票时,市地税局按照前期已开具发票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地税局代开发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按次收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