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为了进一步完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颁布了《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细则的内容有哪些随便吧养老保险小编专门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以2008年8月8日为准。此前土地被完全征收并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贴4000元/人,个人缴纳不低于6000元。土地大部分被征收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均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3亩),由县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贴3000元/人,个人缴纳不低于7000元。
2、 2008年8 月 8日起土地被征收的实施“即征即保”,即土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统一征收的农民,每征一次土地缴纳一次养老保险费,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但累计补贴总额每人不超过5000元。如单次补贴金额超过5000元则按5000元计算。
3、 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已领取养老金的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部分必须一次性缴清,其待遇的给付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计算支付。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不得退出。缴费期间死亡,保险关系转移和户口迁出本县(市、省)后,迁入地没有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退还个人帐户余额,退保时按银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的复利计息,退保金额为个人账户中的本利之和(本金包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除上属情况外退保的,只退个人缴纳部分,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利息不予退还,全部转为基金。
4、 政府补贴资金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核算。
社保安置补助费在征地批准后3个月内,根据各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核拨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县级财政专户。红塔区范围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红塔分局报请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核拨到市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土地出让纯收益金于每年的十一月底前结算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核拨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十二月后的结转次年。
5、年末各县区所有财政专户余额必须清缴为零。
剩余的政府补贴资金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于12月25日以前,全部上划市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开户行:玉溪市建行开发区支行,帐号:53001658637051000834。次年各县区根据需要由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拟定用款计划,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玉溪市财政局审定后核拨,用款计划可按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