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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养老保险政策最新消息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5-12-20 【字号:

社保小编了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在总结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是克拉玛依最新政策条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办法,市制定实施方案,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网络服务水平,提高基金管理水平,为参保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2015年实现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1200、1300、1400、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8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得。根据自治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适时对我市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补贴50元,个人缴费超过100元的(不含100元),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助增加10元。在任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800元补贴;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20元的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由各区人民政府承担。参保人员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15元,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人员,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0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外,所需资金市政府承担40%,区政府承担6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全额补贴。所需资金市政府承担40%,区政府承担60%。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可以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未按规定缴费、办理申请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自缴满费、办理申请领取养老金手续后的次月起方可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400元,补助金由区财政承担。冒领养老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丧葬补助金领取资格。

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参保人在服刑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对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爱国宗教人士、农村“四老”人员、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贴或奖励扶助金的,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在审批或复核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资格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在2015年底前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基本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健全街道(乡)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配备工作人员,社区(村)设立协理员,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市人民政府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