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指生育保险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西双版纳州生育保险报销待遇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请看随便吧生育保险小编整理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帮到西双版纳州市民们。
西双版纳州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付的办法。项目支付标准为:
(一)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期间的产(休)假工资,按照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每月21.75天计算日工资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检查费、住院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等),支付标准为:顺产1500元;难产2000元;剖宫产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三)持有《生育证》或《结婚证》的女职工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医疗费支付标准为400元。
(四)男职工的妻子在农村或无固定收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生育的,凭其所在社区或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并到男职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其补助标准按顺产、难产、剖宫产对应标准的50%发给。
(五)持有《生育证》或《结婚证》的职工采取皮下埋植(取出)术、取环、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绝育措施的,医疗费支付标准为100元,100元、150元和400元。
(六) 输卵管复通术医疗费支付标准为1800元; 输精管复通术医疗费支付标准为1300元。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发生死亡的(不含医疗事故),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后,其退休人员符合生育条件生育,采取皮下埋植(取出)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待遇。
凡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用人单位或本人持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出生证》、《出院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产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报手续,填写《西双版纳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方可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生育补助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全额报销医疗费用的须提供每日结算清单。
参保职工缴费期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已参加生育保险但中途脱保(欠费)的用人单位,续保时必须补缴脱保期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其职工在脱保欠费期间生育或计划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承担全部费用。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产(休)假期满后的3个月内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