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首页 > 生育保险查询 > 安康市 >文章阅读

关于阶段性降低安康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木兮_日期:2016-03-21 【字号: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安康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安康市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阶段性降低安康市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阶段性降低安康市生育保险费率

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安康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生育保险费率均按照我市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2%下浮至0.1%,其他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6%下浮至0.3%,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前已缴纳2014年全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多缴纳的部分冲抵次年缴费。

阶段性降低安康市生育保险费率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力度。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好两项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政策,真正做到企业发展,群众受益。同时要切实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生育保险费率业务宣传和政策引导。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政策进企业、到基层,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对象的政策知晓度。

(二)搞好扩面征缴。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之后,从制度上减少了企业社保缴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各县区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合理引导未参保单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

(三)做好基金监测。各县区要加强对两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防止基金出现运行风险。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