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及甘孜州市相关的政策条例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必须依法对生育保险进行缴费。《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生缴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那么,你了解现在甘孜州对生育保险缴费规定吗?小编了解到这次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同时也调整了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标准,大家一起来看看。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减轻个人负担,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甘孜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甘劳社发29号)文件要求,现就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以及生育医疗待遇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缴费比例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当调整的原则,将原0.8%的缴费比例降低为0.5%的缴费比例。
二、提高生育医疗待遇标准
按照顺产、剖宫产的平均水平确定生育医疗水平,实行定额。将原顺产1200元、剖宫产3100元、4个月以上流产1000元、调整为顺产2200元、剖宫产3900元、4个月以上流产1800。多胞胎按其生产方式不同,在生育医疗费用基础上加50%。
如实际发生限额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支付,其超过部分由生育人员自行负担。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金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