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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克拉玛依市职工社保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3-08 【字号:

据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克拉玛依市为了更好的保障我市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现对本市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政策做如下调整:

 


  医疗政策:调整克拉玛依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及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上年工资总额的10%下调到8%。其中,下调的1个百分点纳入补充医疗保险,使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率由1%提高到2%。
  将参保人员中在职职工各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分别降低0.6个百分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变。


  二、调整缴费基数限额
  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最低和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300%。


  三、调整个人自负段标准
  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额的3%、退休人员按上年养老金(或退休工资)的1.5%计算的自负段标准,调整为在职职工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退休人员按1%取百位整数设定。2013年在职职工自负段标准为800元,退休人员为400元,原自负段计算标准在职职工不足800元、退休人员不足400元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今后,个人自负段标准将随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适时调整。


  生育政策: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一、关于生育保险费率

将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调整为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关于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正常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为42天。


  三、关于生育津贴标准

将生育津贴标准由按照职工生育前一个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女职工产前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差额部分。


  四、关于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的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基金支付50%调整为由生育基金全额支付。


  工伤政策:工伤认定政策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


  三、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发生的,自医疗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