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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阿拉善盟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细则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4-06 【字号:

社会保险是保障民生的好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为了让社保制度的好政策覆盖负面,为了确保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费收支及管理,阿拉善盟推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范围主要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进行征收管理。自治区直属企业及铁路、电力、邮电、石油、有色、金融保险、煤炭、交通(交通部直属)、民航、中建(建设部直属)、军工企业等原行业统筹的企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要素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我区有关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

第六条 缴费单位是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是其雇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章 帐户管理

第七条 按照有利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便使用的原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同时开设下列专业帐户,并分别建立二级科目、分别计息。

(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

2.接受下级上解和上级下拨的社会保险补助收入和调剂金收入;

3.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和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社保经办机构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划拨定期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5.接受财政补贴收入;

6.根据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各项社会保险费;

7.上解社会保险基金和调剂金;

8.下拨社会保险基金补助和调剂金;

9.接收其他收入。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经财政部门核定的1--2个月支付备用金;

3.暂存银行支付的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在年终结算前一次划入财政专户;

4.支付享受社会保险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5.支付与各项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规定支出。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管理的职权职责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缴费单位了解未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应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档案资料、工资报表和名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帐簿等资料。被检查单位有提供上述资料的义务。

(三)对缴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

(四)对缴费单位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检查询问书,缴费单位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到缴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者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检查人员在行使监督职权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行监督,并负责社会保险费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等情况进行审计,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财政、银行、工商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具体政策的制定,审核汇总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个人账户的登记、管理;负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险征收的基本数据等(参统户数、参统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人员帐号)。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地税部门征收的经费补贴。

地方税务机关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编审;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负责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工作;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明细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负责收纳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负责与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对帐工作,负责根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缴费单位开户银行负责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出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和扣款通知书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缴社会保险基金。

工商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的缴费有关基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