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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疗,失业,工伤保险政策规定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1-28 【字号:

从锦州市人社局了解,目前市居民医保的参保者主要有几部分人群,包括老人、小孩和学生。2016年起锦州市居民医保政策有调整,调整后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限统一,同时实行“预缴费” 先缴费后享受待遇。除此之外锦州市2015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也有所调整。工伤保险政策也在原有基础上做小范围调整修改。请大家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2016年起锦州市居民医保政策有调整

以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享受待遇时限都是“跨年”的,也就是从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记者昨天在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从2016年开始,我市居民医保有一些新的政策变化,其中一点就将“跨年”缴费和享受待遇时限改变成了“自然年度”,也就是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调整后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限统一

目前我市居民医保的参保者主要有几部分人群,包括老人、小孩和学生。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老人、小孩居民医保的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限由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学生则按“学年”,其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限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这里的“学生”包括驻锦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

实行“预缴费” 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新的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也有所变化,进行了区分:大学生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的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内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缴费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的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变化后的居民医保,实行‘预缴费’,如已参保的城镇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费用的,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限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人员表示,变化后的先缴费后享受待遇,将集中缴费期和参保者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限明显区分,之间没交叉,可有效促动那些持“有病时临时抱佛脚”心态的市民积极参保和缴费。

 

锦州市2015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2009年5月更改为2%)。

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咸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锦州市工伤保险政策

一、 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8%;

(二)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5%;

(三)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2.2%.

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属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制度。费率浮动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为标准,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具体浮动标准为:

(一)支付总额超过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200%的,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二)支付总额达到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150%-200%的,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

(三)支付总额为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50%-3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

(四)支付总额不足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3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含欠缴、断缴)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入银行,按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主要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宣传培训、 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职工管理等其他费用的支出。工伤保险宣传培训、 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职工管理等其他费用据实支付。

四、 工伤保险基金中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年基金节余的50%比例留存,当储备金总额超过应缴额的50%或低于10%时,重新调整留存比例。使用储备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五、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超过上述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六、 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时限为自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有效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视其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