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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白城市调整医疗、养老保险及公积金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1-19 【字号:

据随便吧小编了解到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白城市2016年社会保险都出台了哪些新政策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新政内容吧!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

一、 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51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180元提高到19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36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30元提高到40元。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由120元提高到130元;低保人员个人缴费由48元提高到58元;丧失劳动能力的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由48元提高到58元。

二、 补助标准

2014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32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0元,省财政承担84元,市县财政承担56元。

省级财政、民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低保人员每人50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人30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3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安排。

三、 统一政策标准

统一将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6万元(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年每人30元标准并入);对合并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比例统一为10%;支付甲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类时,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支付比例;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按当地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四、 其他事宜

以上各项政策的调整是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与居民大病医保政策衔接的根本措施,各部门要统一调整并落实,确保居民医保工作平稳运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部分省市略有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可选择的档级为60%、80%、100%,基于如今社平工资逐年提高,考虑到个人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增加40%的档级。

公积金新政出台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以该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贷款期限10年以内(含10年)。同一户主的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间隔时间不得低于10年(贷款期内不可多套申请)。

贷款标准:白城市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仟伍百元,四个县(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仟二百元。

3、购房人的父母或子女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以所购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其父母或子女可以为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与申请人关系由户籍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4、双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70万元,单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5、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总收入的50%提高到60%。借款人还款年龄期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6、开展省内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开展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职工购房需要时,可与商业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以满足职工购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