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0至8类共九个类别。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单位性质和工商登记注册的主营业务情况对应确定,若参保单位经济产业结构变动、主营业务变化的,重新确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按《临沧市国家机关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参保的财政供养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统一确定为0类。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特殊行业参保单位,按《临沧市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工伤保险费并缴费。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二、行业基准费率设定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0至8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2%、0.4%、0.7%、0.9%、1.1%、1.3%、1.6%、1.9%。
三、费率浮动运行机制
(一)费率浮动档次
单位费率浮动以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即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占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为主要考核指标,参考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0类行业只设立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1类行业分三个档次,其基准费率不下浮,向上浮动至120%、150%;2类至8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档次标准不低于我市1类行业基准费率。
(二)费率浮动办法
2015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从2017年起每年对符合浮动条件的参保单位进行一次浮动,通过设置参数由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调整,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⒈参保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100%-120%(含100%,不含120%)的,上浮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120%(含120%)的,上浮二档。费率浮动最高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⒉参保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50%-80%(含50%,不含80%)的,下浮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低于50%(不含50%)的,下浮二档。费率浮动最低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四、合理调控结存规模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的正常规模控制在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存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且当期结余不为赤字时,下调行业基准费率;基金累计结余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上调基准费率。具体调整事宜,按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参照费率浮动办法由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及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