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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宾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详细内容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欢哥日期:2016-06-05 【字号:

常言有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个普通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伤亡的情况该怎么办,这时候工伤保险就发挥作用了,劳动者可以从中获得保障和补助,以安然度过困难。那么你知道宜宾市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的呢?下面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宜宾市工伤保险条例详细内容,给大家分享。

关于宜宾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详细内容

 

为确保《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工伤保险条例》)在我市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8号,以下简称川府发28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宜宾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工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工伤保险条例》和川府发28号文件在我市顺利贯彻实施。

二、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努力发展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伤职工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事务。

四、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接件、审查、受理、调查取证和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

五、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社会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仍按《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劳社发〔2007〕13号)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等按照《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煤矿企业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劳社办发〔2005〕116号)、《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局、宜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宜劳社办〔2003〕194号)和《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局、宜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宜劳社发〔2005〕2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今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缴费基数、费率、费率浮动办法等如需调整,授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六、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实际征收基金总额的5%提取,用于支付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费。储备金的提留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立、集中管理。

七、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近就医治疗;个别因伤情严重确需转市外治疗的,须经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方可转院治疗。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到就近医院抢救治疗,但应当在3日内向工伤保险参保地的市、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宜宾市工伤保险实施条例意见

 

八、我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补助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在市内就医的,按每人每天12元的标准补助;经批准转市外就医的,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补助。

(二)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必经路线途中,乘坐火车(硬座或硬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城市公交车(含城市轨道交通)、动车(普通车厢)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乘坐飞机的,按同区间火车硬卧标准予以报销。

(三)工伤职工经批准到市外治疗工伤的途中和等待治疗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按每人每天(原则上不超过3天)不超过120元的标准凭票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补助。不该住宿、不住宿或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今后,上述标准如需调整,授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九、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职工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一、各区县在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川府发(2011)28号及本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4〕9号)不再执行,其他我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文件如与新《工伤保险条例》、川府发(2011)28号及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