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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充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婷日期:2016-03-10 【字号: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人社发[2016]14号)规定,结合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再次对南充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下文是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请详细阅读了解。

最新南充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调整的对象: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

  调整的范围和标准

  1、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675元的,增加到1675元;

  2、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20元;

  3、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南充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2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800元的,增加到80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760元的,增加到760元;

调整的范围和标准

 

  5、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585元。

  工伤人员享受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11号)规定调整了相关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工伤人员伤残待遇由企业发放的,企业参照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