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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州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重新调整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婷日期:2016-04-01 【字号:

德州市为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市结合实际需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72号)及省人社厅、财政厅有关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关于德州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重新调整


一、德州市工伤保险费率行业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德州市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全市统一执行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如原执行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低就近原则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在本行业内规定的费率档次按就高就近原则执行;以后确定其费率按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执行。


德州市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三、德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一至三年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进行一次浮动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