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首页 > 工伤保险查询 > 巴彦淖尔市 >文章阅读

2016年巴彦淖尔市完善工伤保险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5-30 【字号: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今年,巴彦淖尔市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此次完善内容包括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和对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调整。更多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2016年巴彦淖尔市完善工伤保险政策

 

一、巴彦淖尔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为了加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规范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根据《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巴人社发78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一)老工伤人员范围

1、老工伤人员是指发生于2004年1月1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伤人员。

2、已通过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在老工伤人员解决范围。

3、文革伤残人员待遇按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涉及政策层面的信访问题的解决方案》的通知(厅发[2010]55号)文件执行,不在老工伤人员解决范围。

4、已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伤人员,不列入本次老工伤人员解决范围。

5、1996年10月1日之前,经企业认定的工伤和鉴定的伤残等级经审核属实的,认可其效力。

6、因企业方面的原因未认定的事实工伤经审查属实的,承认工伤。

7、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和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巴彦淖尔市工伤保险政策

 

(二)老工伤人员身份由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确定,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三)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所需费用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96号)和《各统筹地区老工伤纳入所需资金测算基本原则》文件规定,测算出当地解决老工伤人员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企业趸缴、政府补助的分担数额,并向财政做好资金争取工作。

 

二、巴彦淖尔新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全年将为用人单位减轻3000多万元负担,但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一至八类基准费率,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总体费率。将工伤保险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由原先的三类调整为八类,调整后的费率分别为一类(0.2%)、二类(0.4%)、三类(0.7%)、四类(0.9%)、五类(1.1%)、六类(1.3%)、七类(1.6%)、八类(1.9%)。

巴彦淖尔新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此次费率调整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不相同。费率标准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实际情况在其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浮动。

据了解,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浮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