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石市人社厅下发了2016年黄石市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至于具体调整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黄石市市本级(不含托管的大王镇、太子镇、金海开发区)截止2015年12月31日仍在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4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21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8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5元。
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2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6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三、执行时间及费用渠道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支出渠道不变。
四、大冶市、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