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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带你了解福州市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日期:2016-04-05 【字号:

近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工伤保险的赔偿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重新做调整。调整后的《制度》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制度》中明确说明了社会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及工伤的伤残认定。下面,就跟随随便吧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小编带你了解福州市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福州市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达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工人50)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福州市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福州市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各项保险费。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停发伤残津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按平均预期寿命(男71.8,女76.5)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低于15个月,按15个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福州市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年龄之差及基数的标准同五级、六级(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福州市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4444.42元=26666.52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6955元×20=539100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