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首页 > 住房公积金查询 > 兴安盟 >文章阅读

住房公积金兴安盟市的贷款详情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1-31 【字号:

公积金在我们身边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当公积金金额到达一定程度,只要缴纳人具备对应的条件,便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还贷等事宜。那么,兴安盟办理公积金贷款流程是怎样的呢?随小编来看看兴安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大全。

管理中心要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相关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开发企业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各楼层销售价格等相关建设资料备案。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三级审核批准、分级负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所需要件到管理中心领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请审批书》,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核实签章后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管理中心:

(一)借款人及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不低于购房价款30%的首付款发票(收据),购买已办理产权证的新建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和交易税费完税发票。

购买新建住房且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由开发企业统一提供建设项目批建手续及管理中心规定的相关要件,并提供阶段性担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准建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大修鉴定证明。

因房屋拆迁回迁自住住房时需要支付差价款的,提供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差价款支付凭证,时间以支付差价款凭证出具时间为准。

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余额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和商业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同时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设定抵押。

(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户口簿、工资收入证明及其资信证明。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初审 审查要点

(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自住住房的:审核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二)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贷款复审

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

(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贷款批准

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一)准予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签订合同

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委托代扣代缴协议。

签订合同前,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贷款发放

在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并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贷款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付清全部款项的,将贷款资金分别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借款人单位、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付清修建费用的,可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

管理中心要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发放凭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