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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条款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5-12-17 【字号:

根据社会的发展,公积金在我们身边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当公积金金额到达一定程度,只要缴纳人具备对应的条件,便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还贷等事宜。那么,关于调整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内容是怎样的呢?随便吧小编为您整理了具体详情。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改善住房民生,现将《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辽市公积金管委发【2013】2号)部分条款作以调整。

一、将《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中第四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月连续足额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6个月(含)以上,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月连续足额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将《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中第五条第四款“同意用个人住房作抵押,办理贷款合同公证,并同意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调整为“同意用个人住房作抵押,并同意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费由管理中心承担”。

三、将《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贷款程序>中第十条“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款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调整为“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款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15个工作日)

四、将《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贷款程序>中第十一条“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调整为“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五、将《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贷款偿还>中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任选其一。选定还款方式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六、将《辽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贷款偿还>中第十六条“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借款人正常还款12次以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全部(部分)还款。提前还款本金额必须为整万元,且每户每年只允许办理一次”,调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借款人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全部(部分)还款,提前还款每户每月可申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