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均属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请大家参考下文。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1.强制参保原则。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整体参保原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全体在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应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才具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统筹方式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双方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简称“统账结合”)。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分为两部分:大部分(70%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小部分(30%左右)划入参保人员(包括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用于支付其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包干使用。个人账户划入资金的具体计帐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1.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简称“缴费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工资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口径为准统计,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全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用人单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现行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7.5%。
3.200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随本单位在职职工一起参保,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4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内,以参保当年我市在职职工的平均缴费标准(即:全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参保当年我市单位、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下同),为参保时已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已参保单位新增加的职工,从新增职工与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起薪的当月起办理参保(或参保关系转接)手续。用人单位新增职工在正式确定工资之前,暂以全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作为其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保后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自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退休后若需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应满足以下条件:
⑴2004年1月1日以前参保并连续按“统账结合”方式缴费至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下同)必须满20年;
⑵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并连续按“统账结合”方式缴费至退休和虽然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参保但中断缴费1年以上在2004年内续保的职工,退休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必须满30年、女必须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的年限必须满10年;
⑶2005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保并连续按“统账结合”方式缴费至退休和虽然在此前参保但中断缴费1年以上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续保的职工,退休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必须满30年、女必须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的年限必须满15年。
缴费不满规定年限又有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愿望的职工,须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
2.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按“统帐结合”方式缴纳医保费的年限,若参保职工有非“统帐结合”方式缴费年限,可按有关规定补交保险费差额或按相关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后合并计算。
3.用人单位职工参保时,按其可预见的退休时间和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预期缴费不满规定年限,又有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愿望的,可在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也可在退休前的任何时候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费的年度标准为补费当年本市在职职工的平均缴费额。
4.用人单位职工退休时,缴费不满规定年限,又不愿意补缴不足年限医疗保险费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自退休时终止,退休后不再享受“统账结合”医保待遇。若愿意按其他保险方式缴(补)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5.缴费年限不够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6.经县级及其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动到我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和符合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到我市工作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其转入我市前,已在原工作地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医保的,其原工作地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7.企业单位职工因判刑等原因被开除、除名后再次参加工作,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认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事业单位职工因判刑等原因被开除、除名前已参加了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可将其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8. 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其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认、是否需要补费及补费数额等具体问题的处理,一律以办理参(续)保业务时市、区(县)社保局基金征缴部门及其前台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认定为准。
参保单位改制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改制(含破产、解散、撤消、注销,下同)时,应按规定在改制成本或资产处置方案中预算下列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并在改制方案批准实施的两个月内一次性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缴纳:
⑴以改制当年我市在职职工的平均缴费标准,为改制方案批准时已退休人员和五年内将退休人员(亦称“托管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⑵以改制上年本市退休人员的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额为年缴费标准,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⑶以改制当年我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平均缴费标准,为改制方案实施时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离开单位的人员缴纳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年以后,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重新就业的,随用工单位其他职工一起参加医保并交纳医保费;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愿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接续医疗保险。
2.五年内将退休人员正式退休前个人应缴纳的2%部分医疗保险费,由改制单位一次性代收后一并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缴纳。
病退休(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1.改制单位中不属于托管范围的病退休(职)人员,实足年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参照托管人员的缴费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按照在职职工的缴费标准计算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一次性缴费,其中,计算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
2.非改制单位的病退休(职)人员,在办理病退休(职)手续时,按照在职职工的平均缴费标准计算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一次性缴费,其中,计算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
按照《公务员法》提前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的规定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应在提前退休时,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当月本人及单位的缴费标准,将法定退休年龄前应缴纳的医保费一次性缴完。其中,单位缴费部分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