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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市医疗保险新政策相关调整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6-02-25 【字号:

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昭阳市居民们,你们了解过昭阳市医保政策规定吗?不了解的市民们请详细阅读本文,随便吧医疗保险小编提供了昭阳市医疗保险新政策规定相关信息。

 

一、参保人员如何到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突发性危重病如何处理?

l、普通门诊

凭本人《医疗保险医疗手册》和医保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用现金或医保IC卡支付门诊医药费。

2、住院医疗

凭本人《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医疗手册》和医保IC卡到本市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由接诊医师填写《住院治疗申报审批表》,科主任签字,经医院医保科(办)核准,并按医院要求个人预交住院自负费后,即可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个人只须交足医药费的自负部分,即可办理出院结帐,其余部分由医院同医保结算。

3、突发性危重病抢救

可就近到公立医院(可以是非定点医院)抢救。在非定点医院抢救的,市内应在24小时、外地72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向市医保处报告,并补办住院申报审批手续。病情稳定后,须及时转入定点医院治疗。

二、如何转外地治疗,异地安置、因公出差、外出探亲期间的参保人员就诊,如何管理?

1、凡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外地治疗的,必须由本市最高级别的医院(含专科医院)填写《转院申报审批表》,先由接诊医师提出转诊理由,经科主任同意,医院医保部门审查,主管业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处批准后方可。转外就医医药费先由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及时回本地报账。

2、户口迁移到外地或外地居住1年以上并办好暂住证的退休人员可办理异地安置手续。从办好手续的次月起,因病须在安置地所选定点医院住院者,应在三日内将住院病人情况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市医保处备案,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年度内回邵阳报账,报销比例与在邵阳市定点医院住院相同;若在非原选定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按非定点医院计。

3、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到外地探亲期间,因突发性疾病,且病情严重需在外地住院者,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在三日内携《医疗保险手册》、住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人基本情况、外出原因、发病情况、所住医院等级等)、诊断证明及费用预算等资料到医保处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地定点医院。

4、以上三种情况医疗终结后,携《医疗保险手册》、经批准的《转院申报审批表》(或住院申请报告)、住院病历中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的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有效发票、医药费用汇总清单(须医院盖章),于本医保年度内的正常工作日(除每周五下午)到市医保处报账。未经批准自行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改制单位的医保待遇如何规定?单位参保后因故停保怎么处理?

l、经市政府批准的破产改制单位中的退休、退养、协保人员一次性向市医保处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个人每年度缴纳100元的大病互助费后(每年没有及时缴纳大病互助费的将停止其医保待遇),从办理好参保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的下月起,按政策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待遇,但不建个人帐户,不报销门诊费用。

2、参保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和个人当月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复保时,按湘劳社发[2003]95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办理确认停保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复保后,自补缴费用后的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且统筹基金不划个人帐户。若连续45天未履行缴费义务,且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无效停保。对无故停保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前述规定办理外还需按停保时间按日加收0.5‰滞纳金,且自补缴费用之日起60天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3、所有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参保。凡超过政策规定的参保期以后来参保的单位,一律设立三个月的医疗等待期,即:自办好参保手续的下月1日起,三个月后才可享受医保待遇。由于本人原因未同单位一起参保的个人,以后来参保,须从单位参保之日起补缴医保费,并自补缴费用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之前所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大病医疗互助有何规定?

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都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度100元。参保人员当年住院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11年为6万元)以上至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2011年为20万)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负责支付。

 

五、哪些单位有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由哪几部分构成?

l、哪些单位有个人帐户

按7%+2%费率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未按7%+2%费率缴费的单位(包括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等)不建立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资金按月注入医保IC卡,其用途主要是支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及到医保协议零售药店购药,也可支付住院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

2、个人帐户构成

一是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二是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以参保人的年龄分段,按下述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即:①、45岁及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划入;②、46岁及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划入;③、退休人员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4%划入,但本人退休费高于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划入;三是单位为其交纳的个人帐户铺底资金;四是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调出统筹地区可以办理转移。

六、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1、“起付标准”是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发生到一定额度时,统筹基金才开始支付费用的起点标准(也叫“起付线”)。从2011年7月1日起,一个医保年度内起付次数为三次,第四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线。具体标准为,三甲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7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400元,全年最多不超过3次;三乙、二甲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6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300元,全年最多不超过3次;二乙及以下级别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200元,全年最多不超过3次。尿毒症(血透、腹透)、肾排异、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等大额费用特殊门诊病人,每个医保年度内享受特门待遇时,只负担首次起付标准。今后,每年的起付标准将根据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2、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费用累计进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大限额,(即“封顶线”)。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两个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为6万元,即:年度内医疗费累计在6万元以下时,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万元,即:年度内医疗费累计在6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由大病医疗互助支付费用。

 

七、住院费中哪些可以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哪些属于个人自负?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大目录)的可以列入报销范围。报销时分全列入和按比例列入。

2、个人自负部分包括:

(1)按政策先自付部分:

A.未进药品目录的药品须全额自费;

B.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须先按一定比例自付;

C.诊疗项目目录中明确规定医保基金不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须个人全额自费,如:挂号费、各种美容、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医疗鉴定及咨询,部分高新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治疗(如PET)、各种康复性器具和自用的治疗器械等的费用需全额自费;

D.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医保基金只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须先按一定比例自付:如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先按30%自付,腹腔镜手术费先按20%自付,体内放置材料限额以外的全自付等;

E.超标准的医疗服务设施费及医保基金不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须全额自费,如急救车费、空调费、陪护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超过标准的床位费等均须全额自费。

(2)按比例自负部分:进入报销范围后的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尚须按一定比例负担,具体比例见第八问。

(3)起付线以下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应由个人全额自负。

3、凡因非疾病原因,如工伤、生育、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自残、自杀、交通、医疗事故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

 

八、医疗保险支付额度内的医药费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自2009年7月1日起,市本级医疗保险对进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下述比例报销:

目前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等级:

三甲医院:中心医院

三乙、二甲医院:一人民医院、邵阳正骨医院、中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医专附属医院、二人民医院

二乙及以下级别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宝庆精神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老科协中山医院、湘运职工医院、汽制职工医院、物勘院职工医院、四公司职工医院、二纺机职工医院

目前我市省内定点医院: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人民医

院、省中医学院附属一医院、省脑科医院、解放军163医院、湖湘中医肿瘤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