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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木兮_日期:2016-02-18 【字号:

社保小编整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是基本保障,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目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还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这是由财政、企业、个人承受能力决定的,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只能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而不能完全照顾少部分人的过高医疗需求,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超支,影响绝大多数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一、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纳,只建立统筹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0元,同基本医疗统筹费一同缴纳。

三、有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4.5%缴纳医疗统筹金,个人不缴费,只建统筹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四、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6.5%或4.5%缴费,并逐年递增5.5%。按4.5%缴费的,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须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按职工年龄段确定。

1、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2.8%的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按3.3%的比例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2、45周岁(含45周岁)至退休年龄(含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7%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含个人缴纳的2%)。

3、45周岁以下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4%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含个人缴纳的2%)

六、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

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以我市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和每年5.5%的递增幅度计算,一次性缴足1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可向档案托管部门填报申请表,逐年补足15年。

八、个人帐户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从个人帐户支付,超支自理;个人帐户的基金也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起付标准以下和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应由个人负担的比例)。

九、灵活就业人员在原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间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间断时间不超过6个月,从续保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重新参保对待。

十、医疗保险IC卡丢失,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及时到市医疗保险业务大厅办理医疗IC卡的挂失或补办医疗IC卡等手续。

十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诊疗、药品和服务设施三大目录。

十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剩余应报销而未报销部分,由健康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继续报销,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

十三、住院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10%;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15%;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20%。年内多次住院每次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

十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包括特殊病门诊期间)实施目录内特殊检查和特殊个人治疗,个人自付比例为15%;使用目录内的进口一次性材料,由个人先自付15%,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十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包括特殊病门诊期间)使用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由个人自付10%;使用目录内的进口药品,由个人先自付20%,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十六、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须经我市河北北方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提出转院理由,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外住院。转外的医院是指北京和天津的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院,未经批准到其他地区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我市参保人员可持《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门诊特殊病历本》)到我市任何一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十八、我市规定的门诊特殊病有:①各种恶性肿瘤;②尿毒症;③器官移植术后;④心肌梗塞;⑤脑血管病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⑥系统性红斑狼疮;⑦再生障碍性贫血;⑧肝硬化失代偿期;⑨白血病⑩重症肌无力(11)精神分裂症(12)硬皮病(13)干燥综合症。门诊特殊病鉴定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

十九、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自行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选择2-3家(至少包括一家三级医院)不同级别的医院,未经允许在其它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因病情确需转院,必须持所选定的三级医院的转院证明,到所在省、省会或直辖市的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在河北省境内的异地安置人员,一般只允许转往石家庄、北京、天津的三级医院住院治疗。

二十、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职业病、工(公)伤、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

二十一、参保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出国发生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解决。

 

如何划定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

答: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自理;个人账户的基金也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起付标准以下和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应由个人负担的比例);参保人员就医只能使用当月以前个人账户实际注入的金额。参保人员有权随时查询个人账户基金情况。

如何划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答: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实行“分段支付,累加计算”的结算办法。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的4倍,该限额每年调整一次。2007年10月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8万元。2010年1月调整为3.5万元。

起付标准有那些规定?

答: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同,各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也不同。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转外地医疗机构1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最低不低于300元)。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该如何处理?

按就诊医疗机构等级个人应自负一定比例。具体规定:一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15%,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 20%,转外地医疗机构个人自付25%。

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如何根据缴费年限计算?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如果补足所欠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利息)后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低于上述规定的,每少一年最高支付限额减少1000 元,最多减少10000元。

(4)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退休人员享受那些照顾政策?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按就诊医疗机构比照在职职工下调3个百分点;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的比例比在职职工高;大额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比照在职职工下调5个百分点。

报销要求:1、参保人员在转院期间,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2、经审批转院的参保人员只能报销一所指定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院的住院费用单据,必须有同级医院之间或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院证明。凡在经营型医疗单位及个体诊所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均不予报销。

报销所需材料:1、医疗保险IC卡;2、外转审批表;3、患者身份证复印件;4、诊断证明书;5、出院证明;6、病历摘要;7、医疗费结算凭证;8、费用清单。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以转帐形式转到单位帐户或支付现金,将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退回、拒付。9、长期医嘱复印件。10、临时医嘱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