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更加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政府已经决定对现在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医保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政策调整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外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需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应在本市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在本市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转诊及已办理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手续未在异地约定医院住院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6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院300元;市内二级医院500元;市内三级医院800元;市外医院1000元。
(三)调整部分病种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多次住院放(化)疗、血液透析治疗的,从诊断的首次住院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市内同一医院住院的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的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起付金,市外同一医院住院的按我市规定的市外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起付金。
(四)调整连续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住院在梅州市范围连续时间内因病情需要经院方办理转院治疗,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的,只计算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级医院转下级医院或同级医院之间转院的,不再计算起付金。
二、调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年审、报销比例等
(一)调整特定病种门诊年审规定:参保人经批准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资格除恶性肿瘤(放、化疗)一年内有效外,其他特定病种不需办理年审。恶性肿瘤(放、化疗)特定病种应于批准的次年10月至12月携带定点医疗机构的近半年病历、近期疾病诊断书和检查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复审手续。
恶性肿瘤(放、化疗)复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待遇;复审未达到特定病种的认定标准或未按规定年审的,从下一个年度开始转为按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特定病种享受待遇。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市内市外报销比例统一为60%。
(三)增加特定病种门诊报销病种:将艾滋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报销范围,年支付限额为5000元;将艾滋病、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报销范围,年支付限额分别为3500元、25000元。申请上述特定病种时应提供相关疾病证明材料,报销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市内一级医院80%、市内二级医院70%、市内三级医院55%。
(二)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白内障手术的,每例一次性补助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700元。
四、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精神病人住院结算标准
精神病人连续住院满30天以上的,实行按人·日定额方式结算。定额结算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结算标准的8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