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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镇江市社保信息变更的参保人员增加和减少的流程

社保话题:镇江市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2-13 【字号:

随便吧社保小编从镇江市人社局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或者减少进行登记变更,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办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在哪里办理?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办理材料

一、养老保险

(一)参保人员的增加

1. 参保单位新录用人员后,在办理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后,及时办理人员增加及参保手续,并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镇江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工手续。如首次参加医疗保险,需带一张一寸照片。

其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企业职工,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外国人、华侨须提供有效护照复印件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2. 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非市区统筹范围内户籍,在市区统筹范围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人员除外),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参保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本人。

3. 原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外参保的人员,由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填写《镇江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出具《不能办理转移手续告知书》,并将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情况通知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发生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死亡、判刑劳教等情况,应携带相关证明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出具《镇江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证明》。

二、医疗保险

(一)单位人员的新增及减少

办理养老保险新增及减少时一同办理。

(二)特殊人员新增

1.退休人员新增。首次参保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必须一次性缴足男30年、女25年医保

基金。也可逐年按医保在职待遇参保,有条件时补足参保年限,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2.离休干部“三无”遗属新增。须经主管部门及市老干部局审批,按上年社平工资作为基数缴费,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三)死亡注销

1、由单位填写一式两份《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变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注销前应结清该人员的医疗费用。

3、有个人账户结余的,开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单》,有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供合法继承人与注销人关系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及医保IC卡,在社保大厅医保窗口即时办理。

4、无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办理部门: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承诺时限:10工作日

办理时间: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次月参保人员增减情况申报手续

办理地点:市运河路79号二楼社会保险服务大厅,镇江新区港中路8号人力资源市场四楼

联系电话:0511-85340320/85340098/83378920/83372772/83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