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用处多多,跟房有关的事情都能用到它。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员工工作的福利,每个月都需要缴存的,这样以后才能用它来贷款买房。接下来随便吧社保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下象山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指南。
象山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指南
一、商品房“期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或宁波市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贷款后若提取公积金的需留存最近一年以上公积金缴存余额;
3、购买的自住住房已付清首付款,已签订购房合同并且购房合同已在网上备案的;
4、所购住房的楼盘,应有楼盘开发商为象山公积金中心对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的协议(即已签订三方协议)。
(二)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单身证明原件1份(由县民政部门出具,地址:塔山路298号,单身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
5、建设部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
6、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7、首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原件1份(由县房管处出具,地址:象山港路300 号百福大厦二楼县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处窗口 ,有效期一个月);
9、夫妻双方及相关产权共有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由县人民银行出具,地址:金鹰路43号,有效期一个月);
10、《象山县个人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3份(由象山公积金中心提供)。
(三)贷款额度及计算公式:
1、公积金贷款额度以户为单位,可贷额度计算结果参照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的做法,也采用“控高保低”的方法,即:夫妻仅一方或单身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计算;高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可贷额度计算相加后,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算;高于60万元的,按60万元计算。贷款计算到万元,万元以后的数字不计入。
2、可贷额度计算公式:每个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月缴存额×20倍×贷款期限(年)+贡献值。“贡献值”是指缴存职工本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将其本人历年缴存的公积金当月余额计算到可贷额度内,以体现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所作贡献的回报。
可贷额度计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30年的,可适当增加贷款计算期限(年),最长不超过5年,但不延长贷款期限。
3、可贷额度: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上载明总房价的7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总房价的40%。如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贷款的,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可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当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贷额度时,不足部分再申请银行组合贷款。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夫妻双方贷款的按临近退休年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五)贷款利率:
当前执行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2.75%;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3.25%。第二套住房利率上浮10%。
期间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
(六)贷款审批时限承诺:
自借款人申请贷款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二、现房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或宁波市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贷款后若提取公积金的需留存最近一年以上公积金缴存余额;
3、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土地证(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年以内尚未贷款的;
4、以贷款所购买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二)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单身证明原件1份(由县民政部门出具,地址:塔山路298号,单身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
5、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契税证或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原件1份(由县房管处出具,地址:象山港路300 号百福大厦二楼县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处窗口,有效期一个月);
9、夫妻双方及相关产权共有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由县人民银行出具,地址:金鹰路43号,有效期一个月);
10、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象山县个人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3份(由象山公积金中心提供)。
(三)贷款额度及计算公式:
1、公积金贷款额度以户为单位,可贷额度计算结果参照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的做法,也采用“控高保低”的方法,即:夫妻仅一方或单身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计算;高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可贷额度计算相加后,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算;高于60万元的,按60万元计算。贷款计算到万元,万元以后的数字不计入。
2、可贷额度计算公式:每个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月缴存额×20倍×贷款期限(年)+贡献值。“贡献值”是指缴存职工本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将其本人历年缴存的公积金当月余额计算到可贷额度内,以体现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所作贡献的回报。
可贷额度计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30年的,可适当增加贷款计算期限(年),最长不超过5年,但不延长贷款期限。
3、可贷额度: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现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契税证上载明总房价的70%,“二手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契税证上载明总房价的6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现房和“二手房”贷款额度均不超过契税证上载明总房价的40%。如不提供契税证,而是提供房产评估报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评估报告总房价的40%。如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贷款的,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可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当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贷额度时,不足部分再申请银行组合贷款。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夫妻双方贷款的按临近退休年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五)贷款利率:
当前执行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3.50%;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4.00%。第二套住房利率上浮10%。
期间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
(六)贷款审批时限承诺:
自借款人申请贷款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或宁波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贷款后若提取公积金的需留存最近一年以上公积金缴存余额;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后一年以内;
4、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或划拨;
5、以贷款所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二)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单身证明原件1份(由县民政部门出具,地址:塔山路298号,单身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
5、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已批准的《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或已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已批准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原件1份(由县房管处出具,地址:象山港路300 号百福大厦二楼县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处窗口,有效期一个月);
11、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由县人民银行出具,地址:金鹰路43号,有效期一个月);
12、《象山县个人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象山公积金中心提供)。
(三)贷款额度及计算公式:
1、公积金贷款额度以户为单位,可贷额度计算结果参照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的做法,也采用“控高保低”的方法,即:夫妻仅一方或单身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计算;高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可贷额度计算相加后,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算;高于60万元的,按60万元计算。贷款计算到万元,万元以后的数字不计入。当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贷额度时,不足部分再申请银行组合贷款。
2、可贷额度计算公式:每个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月缴存额×20倍×贷款期限(年)+贡献值。“贡献值”是指缴存职工本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将其本人历年缴存的公积金当月余额计算到可贷额度内,以体现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所作贡献的回报。
可贷额度计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30年的,可适当增加贷款计算期限(年),最长不超过5年,但不延长贷款期限。
3、可贷额度:首套房及第二套房均不超过房产评估报告总房价的40%。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夫妻双方贷款的按临近退休年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五)贷款利率:
当前执行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3.50%;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4.00%。第二套房利率上浮10%。
期间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
(六)贷款审批时限承诺:
自借款人申请贷款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
(一)商转公贷款的对象:
商转公贷款对象是指住房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符合《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和象山公积金中心贷款政策、条件的职工。
(二)商转公贷款的条件:
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商转公贷款借款人为贷款房屋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未成年人子女);
2、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尚未结清,且已办妥所购住房《房屋他项权证》;
3、符合象山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三)商转公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额度,在原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万元(含)以上整数内,并且不超过象山公积金贷款限额。
(四)商转公贷款期限:
在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以内,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剩余的贷款期限。
(五)商转公贷款程序:
借款人提出申请,经象山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还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全部余额,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房屋抵押,在受委托银行收执新的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证》后,再发放公积金贷款。
(六)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提供的资料:
1、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原件;
2、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和住房已办妥抵押证明(由象山公积金中心提供统一格式证明)原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1份(由县民政部门出具,地址:塔山路298号,单身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5、房产证复印件1份;
6、土地证复印件1份;
7、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由县人民银行出具,地址:金鹰路43号,有效期一个月);
经审核,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时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上述1至7项资料复印件各1份;
2、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前还款凭证原件1份;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各1份;
5、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契税证或原贷款时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原件1份(由县房管处出具,地址:象山港路300 号百福大厦二楼县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处窗口,有效期一个月);
9、《象山县个人购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3份(由象山公积金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