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鄞州公积金网提取业务操作介绍

社保话题:公积金网|网上公积金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7-29 【字号: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鄞州公积金网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详情请看随便吧社保网小编整理的资料。

关于鄞州公积金网提取业务操作介绍

 

  鄞州公积金网提取业务操作

  一、提取条件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鄞州公积金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二、办理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二联的《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写“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账号”等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公章或财务印鉴章。

  (三)职工持《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鄞州分中心),到鄞州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鄞州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鄞州分中心,原件返还提取人。

  (五)鄞州分中心将符合规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操作,打印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提取人,一联移交银行出纳作为开具存单或支票的凭证,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

  (六)提取人持现金存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七)提取资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鄞州分中心将提取资料返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八)提取业务除节假日外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应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