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可以去当地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反映;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下文是随便吧社保网小编为广大职工整理的住房公积金争议案例,请详细阅读下文了解。
案例
日前,某企业员工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称入职时单位曾与其口头约定,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近期,该员工准备购买商品房时,发现单位并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该员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欲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该员工最终撤回了仲裁申请。
评析
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究竟属不属于劳动争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只有前述的“五大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各地政府机关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劳动者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由此看出,住房公积金不在我国的“五大保险”之列,并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履行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其次,根据国务院2002年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征缴和管理住房公积金,是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因此,本案中仲裁院工作人员的对于此案件处理是正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可以去当地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反映;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